在《有惡同享,有罪同當:集體暴力的奇幻魅力讓好人也難擋 (上集)》中,我們提到當一個群體與另一個群體的理念相斥而人們也越融入在自己的群體時,兩邊看不慣彼此的可能性與程度就會越高。
除此之外,在米爾格倫的權力服從實驗(1963)中,我們也看到當人們身旁的權威人士,利用自己的權力地位要求團體成員服從自己的指令時,很多人會因為對方的權柄而去做出一些平常在他們看來非常荒謬的事,有時甚至到了傷害別人的程度。
由於上述的種種原因,有些團體的意見領袖還會持續透過自己的權位來教導與強化「服從權柄」的觀念,讓團體的成員更加不敢違抗上位者的命令。如此一來,當領袖下令要求團隊成員花更多心思與時間投入在團體裏頭時,他們就更容易把團體的理念視為自己的核心價值,從中建立自我認同感。
慢慢地,這樣的情況成為一個循環,讓人們越來越難察覺團體的集體行動究竟對或不對。即使他們偶而感覺到那樣的暴力行為似乎不大合理,卻也會在領袖與其他團體成員的七嘴八舌下,開始合理化自己的暴力言行。
如此看來,難道我們就只能無奈的放任這些暴力與悲劇一再發生、重演嗎?是否有甚麼方式可以減少人們採取暴力的行動,不被團體的壓力和勢力牽著走,進而做出一些違背人類道德的傷人舉動呢?
接下來我就要來分享三個比較正面的應對措施,看看我們每個人可以採取哪些手段,避免讓自己也成為那個表裡不一的假好人。同時間,我也會進一步探討那些雖然不太好但卻被現代國際社會和政府所採用的防呆機制。
放大自己的弱點,不斷審視自己的行為
正如我們先前提到,兩個個體及群體的衝突是源自於兩者的差異,而這項差異也是造成人們會將群體視為「我們」跟「你們」的根本原因。以社會心理學的術語來說的話,這種「我們 v.s 你們」的說法,亦稱為「內團體 v.s 外團體」。
根據Pettigrew(1979)的終極歸因偏誤(ultimate attribution error),當我們身處在一個內團體(ingroup)時,我們就很容易將團體中一個成員的「好行為」歸因於他本身的人格特質,而當對方做出一些行為偏差的事情時,我們又會立刻幫對方找藉口,把問題歸咎於外在環境因素。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說我今天參加一個企業新創早餐會並且全心投入其中。有一天我可能發現早餐會裏面的一名成員,小A,平常假日都會去參加登山淨灘的公益活動。由於我非常認同新創早餐會的這個團體,我便很自然地將小A的這個行為看作是他的一種人格展現,認定他生來就是一個行公義、好憐憫的人,正是因為他具有這種正面的人格特質才會加入這個團體聚會。但是,說不定小A之所以會在假日去參加登山淨灘活動,只是因為自己心儀的對象也會去,同時間他也希望藉此多多建立自己在工作上的人脈罷了。
不僅如此,當我們身處於一個內團體時,我們也會不知不覺地將那些不屬於這個團體的人,也就是外團體的成員,所有的負面行為歸咎於對方的人格缺陷,卻將他們所做的正面行動視為特例或巧合。
比方說,有一天我意外發現公司的同業競爭對手推出了親子友善的商品,即使這個服務是該公司主管一直以來的初衷和理念,但是我可能因為把敵對陣營視為外團體(outgroup),而不自覺地把對方的善行扭曲成某種圖利行為(像是「他們會推出這個服務,一定是為了口碑行銷和賺錢啦!」)。
由此可見,當人們的心裏存有這種「內團體」與「外團體」的區隔時,我們就很容易會把對方所有的行為掛上某種負面的標籤,同時間忽視自己的群體中負面的行為和言語。因此,當我們希望能減少團體的暴力行為時,我們首先要做的便是時時檢視自己是否有過度放大自己群體的優點、他人的缺點的這種傾向,並且從中不斷地反省自己的行為語言。
除此之外,我們還必須鼓勵自己多多地去挖掘自己的群體與他人的群體之間的共通點。透過了解外團體者與我們之間的相似之處,我們才能夠看見自己選擇與對方為敵,真的是小題大作,一點建設性都沒有啊。
減少比較,減少煩躁與不滿
團體之間除了求同存異外,還有一個方式可以讓我們更少採取暴力來面對團體間的衝突,那就是減少我們心裡的焦躁感。正如我們日常生活裏對他人不耐煩的情況,很多時候我們採取暴力舉動或言語攻擊正是源自於我們心中的一股不滿和幽怨。
根據挫折-攻擊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當人們遭遇某種挫折或被冒犯時,他們就會採取某種侵略性的行為或語言來反制這樣的挫折感(Dollard, Doob, Miller, Mowrer, & Sears, 1939)。
比方說,前陣子美國紐約街頭的大暴動,正是因當地的少數族群長期感覺到被歧視、霸凌而起。當美國的非裔美國人一次次被白人警察過度執法而對方卻未被主管單位懲處時,他們內心的不滿水漲船高,而當人們內心的怨恨和苦毒無處可解,最後便只能採取暴力行動以示抗議。
又好比如說我們時常在街上看到的示威抗議活動,很多時候正是因為某一個團體中的成員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損,因而在憤怒之下衝上街頭表達心中的怨氣與不滿。而當他們的訴求並未得到許可時,他們也再次感受到挫折,最後當那股不滿越演越烈到無法控制時,人們便會採取更激進的方式來表達憤怒—也就是訴諸暴力。
所以說,假如我們想要減少自己的群體使用暴力來攻擊別人以達到個人的滿足的話,我們就必須思考造成自己內部「不滿的因素」為何,並且採取積極作為來彌補這種缺乏。同時間,盡量弱化這項「需求」的急迫程度,讓團體中的成員不會因為無法滿足這個需要而感覺到挫折。
這當然不是說我們就要忽視自己或別人的需要,而是說我們應該要抱有一個不被環境操控的態度:即使環境窘迫困難,但我們依舊能夠用最溫柔與正面的自己去面對。而這也是為什麼團體中若是能有個正面的典範是好的。
建立群體中的正面人物典範
根據Bandura(1971)的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暴力行為是從模仿他人而來,尤其是仿效那些與我們具有極大關聯的人。想要深入了解這個理論的架構和實驗成果的讀者,歡迎你花點時間讀讀我之前寫的這篇《言教不如身教,係金還係假?從《我的婆婆》到認知心理學看父母作孩子的行為榜樣》,以及這篇《「我給你們做了榜樣」:小孩只學壞習慣不學好習慣,怎麼辦?》。
讓我們一起來思考一下,當我們看見群體中所景仰的人,比如說自己愛戴的領袖,平常在面對敵對陣營時那種囂張跋扈的態度,我們久了是不是也會開始對外團體的人展露出這種傲氣呢?
美國駐伊拉克的軍隊就曾發生一件驚世駭俗的事件。在2004年時,有一群美軍被派駐在伊拉克的阿布格萊布(Abu Ghraib)監獄看首裏頭的戰爭囚犯。在時任美國總統,小布希(George W. Bush),以及國防部長,唐納德·拉姆斯菲爾德(Donald Henry Rumsfeld),等高層長官的鼓勵下,這群理應要比他人更注重人權、道德的軍兵卻對這群戰俘施行各種暴力,包含鞭打、電刑、性暴力、性侵害與私刑等等。由此可見,當團體未能建立好的榜樣時,團體的成員就會把這種暴力行動視為合理的行為。
以暴制暴有效嗎?
撇除了上述三種我們自己可以用來改善自己與他人群體間的衝突的方式外,俗謂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正是現今每個文明社會處理暴力的方式,也因此我們建立了法律的制度,試圖改善不同族群之間的衝突和使用暴力的頻率。然而,今天與其硬是給出一個絕對的方法或解答,我比較想把這一題留給你們。
你覺得「處罰」的機制能夠有效嚇阻人們的惡行嗎?而又能到達怎麼樣的程度呢?以及,你覺得哪樣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處罰」的機制呢?
References
- Dollard, J., Doob, J., Miller, N., Mowrer, O., & Sears, R. (1939). Frustration and Aggress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 Milgram, S. (1963). Behavioral Study of obedience. The 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 67(4), 371–378. https://doi.org/10.1037/h0040525
- Pettigrew, T. F. (1979). The ultimate attribution error: Extending Allport’s cognitive analysis of prejudice.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5, 461-476.